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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达信: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08-30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 1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 1
第四章   董事会的授权 ....................................................................................................... 3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 4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 10
第七章   附     则 ................................................................................................................. 11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立达信物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
         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
         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1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权限等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
         事会审议决定: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行为均须提交董事会审批,达到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做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
                     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四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十一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
           对外担保、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
           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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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批准决定需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交易事项;
            (九)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所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所推举
           的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应向全
           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
           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
           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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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书面方式于会议召开 5 日
           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
           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六)   董事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七)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的要求;
           (八)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
           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
           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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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
             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代理事项;
             (三)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四)    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6
             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
             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
             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7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
             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
             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
             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两名监事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
             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
             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
             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三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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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
             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及拟议事项;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
             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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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录的内容。


第四十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负
             责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    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
             (五)   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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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相关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
             (二)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资料,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
                      记录等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等;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书面告知股东;
             (三)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接受董事会
                      的问询;
             (四)   负责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投资者之间的相关事务和
                      股东日常接待;
             (五)   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
             (六)   董事会授权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责;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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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在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过”、“超过”、
             “不足”、“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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