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信: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4月修订)2022-04-26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立
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以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
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
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
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
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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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
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
求。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
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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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
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 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
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
有):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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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 安全性高,例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产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
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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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
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意见;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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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
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
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
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
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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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
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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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
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审议
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
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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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
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
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
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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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
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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