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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达信: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6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
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
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
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
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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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
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
证券事务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
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
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
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
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为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责任部门。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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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方面的主要职责有:
    (一) 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情况;
    (二) 按所在地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是否存在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 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解
决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
并建立相应台账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
时,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
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
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
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
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
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
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
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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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
回避投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
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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