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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达信: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
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
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
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
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
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
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
司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和授权。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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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事项作出修订。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
进行信息和文件收集、进行初步评估以及筹措资金,办理投资手续等。
    第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
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对各种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及基金的投资,委托经营、
委托理财或委托贷款。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在一
年内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
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控制权逐层
进行审批。
    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本法或权益法核
算,并按具体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批准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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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五条 除应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
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
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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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通过。
    第十八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
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
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股权)”交易时,不论交易标
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
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
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子公司的对外投资
事项,应当在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批
准后,由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以及其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终止与转让

    第二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终止对外投资:
    (一) 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
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
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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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市场前景暗淡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投资决策时所依据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五)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外投资转让时,投资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等部门完善法律手续和资产
或股权转让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投资转让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
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向合作、
合资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
策。
    第二十九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
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初步意见,由投资决
策机构决定。
    第三十一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
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
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
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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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组织对派出的董事、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
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
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据
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
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
制合并报表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财务部审核后
报送总经理办公室备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财务状况的
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
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
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并
配合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控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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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
    (一) 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
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 大额银行退票;
    (五)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 遭受重大损失:
    (七) 重大行政处罚;
    (八) 其他对子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必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
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
情人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进行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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