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信: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4月修订)2022-04-26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
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
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重大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
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上市规则》中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
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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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
与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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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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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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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
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
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
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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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 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 因前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
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
差异较大;
(二) 因前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
计不触及前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 因前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
(二)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 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
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
披露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
告、业绩快报及更正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
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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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
亏损的;
(二) 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
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正文);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
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披露。
第三十条 前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
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及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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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涉及财务数据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
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
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
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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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
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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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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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 负责收集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及披露;
(四) 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
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事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
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
外披露。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或其指定人员为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
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
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四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书面形式;
(二) 电话形式;
(三) 电子邮件形式;
(四) 口头形式;
(五) 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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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
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五)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五十四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 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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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
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
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
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
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办法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
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
作。
第五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
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
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三节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事
务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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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属证监局等单
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事务部存档保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证券事务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
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
况给予处罚。
第五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
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六十五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
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
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依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
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传
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事件所涉及的信息,公司
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六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
定对象等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
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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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 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 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
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
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七章 责任承担及追究机制
第七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
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
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
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证监局、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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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所在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
本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办法披露时
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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