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信: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09-29
证券简称:立达信 证券代码:605365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立
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标的
股票来源为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780.00 万股/份,约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0,000.00 万股的 1.560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 655.50
万股/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0,000.00 万股的 1.3110%,占本
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量的 84.0385%;预留权益 124.50 万股/份,约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0,000.00 万股的 0.2490%,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量的
15.9615%。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64.0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
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0,000.00 万股的 0.7280%。其中首次授予 301.75 万
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0,000.00 万股的 0.6035%,占本次授
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82.8984%;预留 62.25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 50,000.00 万股的 0.1245%,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17.1016%。激励对
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
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1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0,000.00 万股的 0.8320%。其中首次授
予 353.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0,000.00 万股的 0.7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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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5.0361%;预留 62.2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 50,000.00 万股的 0.1245%,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4.9639%。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 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
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94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6.36 元/份,首次及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18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 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
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
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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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
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或股票期权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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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2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11
第六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33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7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9
第九章 附则............................................................................................................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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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立达信、公司、上市公司 指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本激励计划 指
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 指
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
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
行权 指 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
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
行权条件 指
条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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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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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
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
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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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
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
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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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 194 人(占公司截止 2021 年底员工总数 8,377 人
的 2.32%),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
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 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
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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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期权
和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
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至所
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780.00 万股/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0,000.00 万股的 1.560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 655.50 万股
/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0,000.00 万股的 1.3110%,占本激励
计划授出权益总量的 84.0385%;预留权益 124.50 万股/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 50,000.00 万股的 0.2490%,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量的
15.9615%。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64.0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 50,000.00 万股的 0.7280%。其中首次授予 301.75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0,000.00 万股的 0.6035%,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 总量的
82.8984%;预留 62.25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0,000.00 万
股的 0.1245%,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17.1016%。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
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
权利。
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
总额的 10%。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
的且尚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权益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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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占授予期权总数 占目前总股本的
职务
量(万份) 的比例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301.75 82.8984% 0.6035%
人员(187 人)
预留 62.25 17.1016% 0.1245%
合计 364.00 100% 0.728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目前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全 部股票
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
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权之 日起12
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该预留部分
等待期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则该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自相应部分授权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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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首次授权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预留授权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
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2022年三季报披露(含当日)前授予,
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2022年
三季报披露(不含当日)后授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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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 能申请
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6.36 元/份,即满足行权条件
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每股 16.36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2、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5.69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6.36 元。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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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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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
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75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5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95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三季报披露(含当日)前授予,
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三
季报披露(不含当日)后授予,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5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95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各行权期
- 16 -
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
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卓越)”、“A(优秀)”、“B(胜任)”、“C(待
提升)”、“D(待优化)”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C(待提 D(待优
绩效评级 S(卓越) A(优秀) B(胜任)
升) 化)
行权比例 100% 50% 0%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考
核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来行权,未能行权
部分由公司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
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
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
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
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 2022 年
营业收入不低于 75 亿元、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5 亿元、2024 年营业收入不
低于 95 亿元的业绩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7 -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 ×(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 ×P1 ×(1+n)/(P1 +P2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新股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 ×(P1 +P2 ×n)/[P1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 18 -
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 ÷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新股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
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
公允价值,并于董事会审议草案当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15.45 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15.45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
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6.9356%、15.8363%、17.4628%(采用上证指数最近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 19 -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2、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初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股票期权首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授予数量(万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份)
301.75 390.46 35.08 195.18 109.16 51.05
说明: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
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
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
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
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1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0,000.00 万股的 0.8320%。其中首次授
予 353.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0,000.00 万股的 0.7075%,
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5.0361%;预留 62.2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 50,000.00 万股的 0.1245%,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 20 -
14.9639%。
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
总额的 10%。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
的且尚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权益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 占本激励
占首次授予限
序 制性股票 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总数
号 数量(万 日股本总
的比例
股) 额的比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1 夏成亮 8.00 1.9231% 0.0160%
书、财务总监
2 林友钦 董事、副总经理 8.00 1.9231% 0.0160%
3 张宇生 副总经理 8.00 1.9231% 0.0160%
4 黄志雄 副总经理 8.00 1.9231% 0.0160%
5 郑连勇 董事 7.00 1.6827% 0.0140%
6 杨小燕 董事 7.00 1.6827% 0.014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188 人) 307.75 73.9784% 0.6155%
预留 62.25 14.9639% 0.1245%
合计 416.00 100% 0.832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 21 -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
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
确授予对象。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3、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 登记完
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
该预留部分限售期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三季报披露
后授出,则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
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 22 -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三季报披露(含当日)前授予,
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
票在2022年三季报披露(不含当日)后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 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 23 -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18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1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2、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5.69 元的 50%,为每股 7.85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6.36 元的 50%,为每股 8.18
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
- 24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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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
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
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75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5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95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三季报披露(含当日)前授予,
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三
季报披露(不含当日)后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5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95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卓越)”、“A(优秀)”、“B(胜任)”、“C(待
提升)”、“D(待优化)”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绩效评级 S(卓越) A(优秀) B(胜任) C(待提 D(待优
- 26 -
升) 化)
解除限售比例 100% 50% 0%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
面考核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
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
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
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
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 2022 年
营业收入不低于 75 亿元、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5 亿元、2024 年营业收入不
低于 95 亿元的业绩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 ×(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 27 -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 ×P1 ×(1+n)/(P1 +P2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
公司进行派息时,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 ×(P1 +P2 ×n)/[P1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 ÷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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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
3、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线性摊销法分
批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 2022 年 11 月初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需摊销的总费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予数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53.75 2571.76 278.61 1500.19 578.65 214.31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
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
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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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首次授予 需摊销的
首次授予权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权益数量 总费用
益类别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份/万股) (万元)
股票期权 301.75 390.46 35.08 195.18 109.16 51.05
限制性股票 353.75 2571.76 278.61 1500.19 578.65 214.31
合计 655.50 2962.22 313.69 1695.37 687.81 265.36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权益,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时将产
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九)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
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 ×(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 ×P1 ×(1+n)/(P1 +P2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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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 ÷(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 ×(P1 +P2 ×n)÷[P1 ×(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 ÷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定向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2、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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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
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
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
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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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
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
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
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
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
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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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
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
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
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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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
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并办理相关行权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四)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
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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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并注销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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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
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
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
规定行权/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 造成损
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或限售其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在行权前激励对象不享受投票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
的分配。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
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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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者用于偿还债务。
(七)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
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八)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
项。
(十)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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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
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
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
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三)公司出现控制权发生变更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公司出现合并、
分立等情形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因公司调整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
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因激励对象要求变更岗位、激励对象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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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胜任岗位工作、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
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
解除限售部分和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被公司辞退、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雇佣
协议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
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和解除限售,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
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
和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
司股票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人员,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对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激
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和股票期权已行 权部分
的个人所得税。
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因本激励计划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
票期权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
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其他解除限售/行权条件仍
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和股票期权已
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解除限售/行权后及时支付当期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和行权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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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
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和股票期权已行权
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将由其
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办理解除限售和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
除限售/行权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
分和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解除限售/行权后及时支付
当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和行权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
对象遗产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和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所 涉及的
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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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
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
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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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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