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信: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09-29
证券简称:立达信 证券代码:605365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
目 录
一、释义........................................................................................................................ 2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股票来源 .................................................................................................... 8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权/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
排............................................................................................................................ 8
(五)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授予价格................................................. 13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 14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9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20
(一)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
见.......................................................................................................................... 20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21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22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22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3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
意见 ...................................................................................................................... 23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5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
意见 ...................................................................................................................... 26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7
(十)其他 .......................................................................................................... 27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8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9
(一)备查文件 .................................................................................................. 29
(二)咨询方式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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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
立达信、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司)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
本激励计划 指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限制性股票 指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 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权日、授予日必
授权日、授予日 指
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
行权 指 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
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
可行权日 指
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
行权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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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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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立达信提供,本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
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
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
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立达信
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
构成对立达信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
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
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
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
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
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
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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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
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
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
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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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立达信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立达信的实际情况,对
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
针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 194 人(占公司截止 2021 年底员工总数 8,377 人
的 2.32%),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
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
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
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期权总 占目前总股本的
职务
数量(万份) 数的比例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301.75 82.8984% 0.6035%
(187 人)
预留 62.25 17.1016% 0.1245%
合计 364.00 100% 0.728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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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目前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计划公告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首次授予限制性
序号 姓名 职务 日股本总额的
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1 夏成亮 8.00 1.9231% 0.0160%
书、财务总监
2 林友钦 董事、副总经理 8.00 1.9231% 0.0160%
3 张宇生 副总经理 8.00 1.9231% 0.0160%
4 黄志雄 副总经理 8.00 1.9231% 0.0160%
5 郑连勇 董事 7.00 1.6827% 0.0140%
6 杨小燕 董事 7.00 1.6827% 0.014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188 人) 307.75 73.9784% 0.6155%
预留 62.25 14.9639% 0.1245%
合计 416.00 100% 0.832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780.00万股/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0,000.00万股的1.560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655.50万股/
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0,000.00万股的1.3110%,占本激励计
划授出权益总量的84.0385%;预留权益124.50万股/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50,000.00 万 股 的 0.2490% , 占 本 激 励 计 划 授 出 权 益 总 量 的
15.9615%。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64.0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
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0,000.00万股的0.7280%。其中首次授予301.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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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0,000.00万股的0.6035%,占本次授予
股票期权总量的82.8984%;预留62.25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50,000.00万股的0.1245%,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17.1016%。激励对象
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
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1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0,000.00 万股的 0.8320%。其中首次授
予 353.75 万 股 , 约 占 本 激 励 计 划 公 告 日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50,000.00 万 股 的
0.7075%,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5.0361%;预留 62.25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0,000.00 万股的 0.1245%,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量的 14.9639%。
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
的且尚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权益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
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
整。
(三)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股。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权/授予日及
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的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
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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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
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该预留部
分等待期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
则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自相应部分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
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首次授权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预留授权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
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①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30%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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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三季报披露(含当日)前授
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三季报披露(不含当日)后授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
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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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
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
则该预留部分限售期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三季报
披露后授出,则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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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三季报披露(含当日)前授
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
性股票在 2022 年三季报披露(不含当日)后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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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授予价格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16.36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16.36 元价格购买 1 股公
司股票的权利。
(2)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5.69 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6.36 元。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8.18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1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2)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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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5.69 元的 50%,为每股 7.85 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6.36 元的 50%,为每股 8.18 元。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1、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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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
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75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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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行权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95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三季报披露(含当日)前授
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三季报披露(不含当日)后授予,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5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95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各行权
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
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卓越)”、“A(优秀)”、“B(胜任)”、“C
(待提升)”、“D(待优化)”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绩效评级 S(卓越) A(优秀) B(胜任) C(待提升) D(待优化)
行权比例 100% 50% 0%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考
核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来行权,未能行权
部分由公司注销。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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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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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
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
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
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75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5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95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三季报披露(含当日)前授
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年三季报披露(不含当日)后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5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95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卓越)”、“A(优秀)”、“B(胜任)”、“C(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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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D(待优化)”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绩效评级 S(卓越) A(优秀) B(胜任) C(待提升) D(待优化)
解除限售比例 100% 50% 0%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
面考核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
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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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
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立达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立达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
种类、激励总量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
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等待/限售期、禁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行权/解除
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
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立达信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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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
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
理,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
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
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3、公司出现控制权发生变更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公司出现合并、
分立等情形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立达信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公司就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立达信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步骤
以及发生不同情形时的处理方式,本激励计划具备操作上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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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立达信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立达信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预留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
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
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总额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所规定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2、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
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立达信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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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立达信本
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该预留
部分等待期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
出,则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自相应部分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
月。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首次授权之日起
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预留授权之日起满 12 个月
后可以开始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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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2022年三季报披露(含当日)前授
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2年三季报披露(不含当日)后授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
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
出,则该预留部分限售期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三
季报披露后授出,则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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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三季报披露(含当日)前授
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
制性股票在2022年三季报披露(不含当日)后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
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
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
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立达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立达信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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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
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权/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
进行处理:完成等待/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解除限售的
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应当以对可行权/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
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
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
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权益
工具数量。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认为立达信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
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
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
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立达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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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
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
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
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
理、科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
定了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75 亿元、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5 亿元、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95 亿元的业绩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立达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的。
(十)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行权/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对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进行行权/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
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立达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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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
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
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立达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立达
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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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2、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5、《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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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达信
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 张飞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