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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拱东医疗:拱东医疗: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2022-07-19  

                          证券代码:605369          证券简称:拱东医疗         公告编号:2022-028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因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
由 50.81 元/股调整为 49.43 元/股


    2022 年 7 月 18 日,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首次授予的相关程序
    (1)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2)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
见。
    (3)2021 年 6 月 16 日至 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方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6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
    (4)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鉴于 1 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根
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激
励数量进行调整;2)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1 年 7 月 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762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0.8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7 月 21 日,首次授予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并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
披露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2、预留授予的相关程序
    (1)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以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 50.81 元/股。《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638 万股,本次预留授予外剩余部分的
1.338 万股不再进行授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2 年 1 月 26 日,预留授予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并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
披露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3、回购注销的相关程序
    (1)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鉴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中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已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符合《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以 50.81 元/股的价格回购其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3,500 股,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2 月 24 日,回购注销 13,500 股限制性股票的手续办理完成,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4、价格调整的相关程序
    因公司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2022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价格由 50.81 元/股调整为 49.4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解锁的相关程序
    2022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
解锁暨上市的议案》等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63 名激励对象
办理第一次解锁,解锁数量共计 237,648 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
日为 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以总股本 112,627,12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38 元(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
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做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V=50.81 元/股-1.38 元/股=49.43 元/股(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 50.81 元/股调整为 49.43 元/
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及股权激励对象的权益没有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因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本
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
见书》,其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获得了必要的
授权和批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方
式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
就本次调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