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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拱东医疗:拱东医疗: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拱东医疗”或“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拱东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
构,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9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泰证券对拱东医疗的持续督导期已满,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
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拱东医疗

 证券代码                605369


                                    1
 法定代表人              施慧勇

 上市日期                2020 年 9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11,262.7120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院大道 1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院大道 10 号

 董事会秘书              金世伟

 公司邮箱                jsw@chinagongdong.com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中泰证券作为拱东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拱东医疗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
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
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
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
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
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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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
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
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

    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2,889.21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审〔2020〕9653 号《关于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保荐机构针对此事项出
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时授权董事长或
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由公司相关部门实施;自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含 12 个月)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针对此事项出具了
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2021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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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 万元的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 12 个月内(含 12 个月)该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董
事长或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相关部门实施。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针对此事项出具了
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

    2021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整体调整公司各厂区及各生产车间的产线规划和布局,提
升生产效率,减少生产管理成本及物料中转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
募投项目“年产 10000 吨医用耗材及包产能扩建项目”在原实施地点浙江省台州
市黄岩区唐溪路南侧、景贤路西侧(现已更名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
景贤路 88 号)的基础上,再增加实施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院大道 10 号(该
地点为公司注册地址,系现有生产厂区之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针对此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四)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1 年 9 月,原保荐代表人王震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中泰证券委派池铖庭接替王震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拱东医疗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拱东医疗能够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
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拱东医疗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
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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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证券的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
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 尽职推荐期间

    公司聘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证券的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
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
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
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 持续督导期间

    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期间的临
时公告及定期报告,确认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了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拱东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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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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