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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迁新材: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12-23  

                        证券代码: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5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所处的阶段
        本公告涉及两宗诉讼,分别为:
        诉讼一: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
        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案号:2020)浙 02 知民初 452 号];
        诉讼二: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案号:
        (2020)浙 02 知民初 455 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诉讼一、诉讼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均为被告。
    涉诉的金额:
        诉讼一:涉诉金额 100 万元
        诉讼二:涉诉金额 1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
   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 02 知民初 452 号和(2020)浙 02 知民初 455 号应
   诉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诉讼一:(2020)浙 02 知民初 452 号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2、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其是名称为“循环冷却连续量产高纯纳米级金属粒子的装置”
发明专利的排他许可被许可人,该发明专利的专利号为 ZL2016 1 1085580.4,
现仍为有效专利。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使用了上述专利权技术,侵害了原告
的合法权利。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侵害 ZL2016 1 1085580.4 号发明专利
       的涉诉产品、销毁全部库存的涉诉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
       计 100 万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二、(2020)浙 02 知民初 455 号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其是实用新型名称为“连续量产超细纳米级金属粒子的纳米粒
子生长器”专利的排他许可被许可人,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为 ZL2016 2
1306206.8,现仍为有效专利。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使用了上述专利权技术,侵害了原告
的合法权利。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侵害 ZL2016 2 1306206.8 号实用新型
       专利的涉诉产品、销毁全部库存的涉诉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
       计 100 万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目前,诉讼一、诉讼二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产品均是利用自行研发的技术所生产,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宁波
广博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自行研发的技术和申请的专利设计、装配及使
用相关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的历史已近 20 年。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在初始进行设备
及产品的研发、生产时,就已经开始对生产技术、工艺及装置申请并取得了相关
专利。
    公司研发生产的纳米金属粉体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公司认为自身生产
经营不存在侵害涉诉专利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和高度重视上述诉讼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
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