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迁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01-0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博迁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迁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就博迁新材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
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5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6,54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11.6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64,526,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人民币 65,174,924.51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9,351,075.49
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对募集资金到账情
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0]6749 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
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 项目实施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投入(万元) 主体 核准/备案号
电子专用高端金属粉 宁波广新
1 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 65,383.56 41,935.11 纳米材料 2019-330203-33-03-010650-000
及搬迁升级项目 有限公司
年产 1200 吨超细纳米
2 29,021.88 12,000.00 公司 宿豫发改备(2017)70 号
金属粉体材料项目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9,722.82 7,000.00 公司 宿豫经信备[2018]12 号
4 二代气相分级项目 13,070.09 9,000.00 公司 宿豫发改备[2018]40 号
5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 公司 -
合计 127,198.35 69,935.11 -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
筹资金进行了前期投入。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
会鉴[2020]6956 号),截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22,624.4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占总投资的比例(%) 拟置换金额
电子专用高端金属粉体材
料生产基地建设及搬迁升 65,383.56 22,624.43 34.60 22,624.43
级项目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2,624.43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拟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相关董事会资料、监事会资料及独立董事意见,经
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博迁新材就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出具了《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鉴
证,由其出具《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
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6956 号),经其鉴证,博迁新材编制的截至 2020 年 12
月 22 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
博迁新材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自筹资金的议案》,且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事项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博迁新材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汪晓东 张铁栓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