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 & Co. Law Firm 瑛明律师事务所 Tel 电话: +86 21 6881 5499 Suite 1104-1106, 11/F, Jin Mao Tower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Fax 传真: +86 21 6881 7393 8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金茂大厦 11 楼 1104-1106 单元 www.chenandco.com Shanghai 200120, China 邮政编码: 200120 致: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博迁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 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 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 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 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集。2021 年 4 月 25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江 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 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出席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现场会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江苏省 宿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山大道 23 号)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时 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2 《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2.2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经本所律 师查验: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共计 157,014,0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0206%。公司独立董 事方坤富、副总经理舒丽红以视频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其余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 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2)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29,4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59%。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3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公告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 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4.1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57,340,90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2,5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0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526,9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9848%;2,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15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2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57,340,90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2,5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0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526,9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9848%;2,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15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3 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57,340,90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2,5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0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526,9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9848%;2,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15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 4.4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57,340,90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2,5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0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526,9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9848%;2,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15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5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57,340,40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3,0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0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526,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9818%;3,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1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6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57,339,30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2,5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1,600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525,3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9751%;2,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151%;1,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8%。 4.7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157,340,40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3,0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5 0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526,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9818%;3,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1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所 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表决结 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投票系统,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相关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