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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迁新材: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1-26  

                        证券代码: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5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所处的阶段
        本公告涉及两宗诉讼,分别为:
        诉讼一: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
    米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案号:(2020)浙 02 知民初 452 号];
        诉讼二: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案号: 2020)
    浙 02 知民初 455 号]。
        目前两宗诉讼处于二审上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诉讼一、诉讼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均为被上诉
    人(原审为被告)。
    涉诉金额:
        诉讼一:2,800 万元及一审/二审受理费。
        诉讼二:2,800 万元及一审/二审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二审尚未开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收到浙江省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 02 知民初 452 号和(2020)浙 02 知民初 455 号应
诉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
米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
告编号 2020-005)。
    本案诉讼过程中,公司诉讼代理律师通过电话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
官询问(2020)浙 02 知民初 452 号、(2020)浙 02 知民初 455 号案件相关情况,
经法官确认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
缴纳相应诉讼费用。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1)。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电子送达方式,收到了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 02 知民初 452 号诉讼民事判决书电子
版;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收到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的(2020)浙 02 知民初 452 号和(2020)浙 02 知民初 455 号诉讼纸质版
民事判决书。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1)
   二、诉讼进展情况
    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
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
    (一)诉讼一(2020)浙 02 知民初 452 号:
    1、立即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作出的(2020)
浙 02 知民初 452 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侵权 201611085580.4 号发明专利权的
涉案产品,销毁全部的涉案产品。
    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计 2800 万元人民币。
    4、判令一审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诉讼二(2020)浙 02 知民初 455 号:
    1、立即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作出的(2020)
浙 02 知民初 455 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侵犯 201621306206.8 号专利权的涉案
产品,销毁全部库存的涉案产品。
    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计 2800 万元人民币。
    4、判令一审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收到上述两宗诉讼《上诉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产品均是利用自行研发的技术所生产,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宁波
广博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自行研发的技术和申请的专利设计、装配及使
用相关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的历史已近 20 年。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在初始进行设备
及产品的研发、生产时,就已经开始对生产技术、工艺及装置申请并取得了相关
专利。
    公司研发生产的纳米金属粉体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公司认为自身生产
经营不存在侵害涉诉专利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和高度重视上述诉讼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
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二审尚未开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