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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迁新材: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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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召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夏隽杰律师、许多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
                                   - 1 -
                                                               法律意见书


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

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

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

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出席现

场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现场会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在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宿迁

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山大道 23 号)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

通知的内容一致。因疫情影响,公司在原有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增加视频通讯会议

参与本次会议。

2.   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时间

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经本

所律师查验:

1.   现场及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40,550,0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73%。因疫情防控要

求,公司监事彭家斌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均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2.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2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3,105,744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1%。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视频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对公告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
                                                               法律意见书


用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655,744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

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 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655,744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

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655,744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

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655,744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

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655,744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

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3,305,74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法律意见书


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六)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655,744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

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3,305,74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七)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655,744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

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3,305,74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八)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655,744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

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3,305,74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九) 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法律意见书


1. 杨洪新

    表决情况:同意 153,645,25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295,2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49%。

    表决结果:补选杨洪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部分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

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视频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及视频

投票表决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投票系统,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

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议案

《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

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