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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迁新材: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2022-09-06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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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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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莹莹律师、夏隽杰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

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

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

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
                                                   - 1 -
                                                              法律意见书


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2022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投票方式、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现场会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

(江苏省宿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山大道 23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因疫情影响,公司在原有现场会议的基础

上增加视频通讯参与本次会议。

2.   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以及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具体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

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8 月 30 日。经本

所律师查验:

    1.   现场及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40,550,0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7271%。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2.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共计 9,461,556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168%。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

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和《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公告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

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 2 名

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1 名见证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事项的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150,009,956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9%;1,6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9,659,956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8%;1,600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

(二) 关于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150,009,956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9%;1,600 股反对,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9,659,956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18%;1,600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的第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

预计的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关于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

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相关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和《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江苏博迁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