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迁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9-27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在全面了解有关情
况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合理,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3、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
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编制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及整体竞争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
符合公司未来整体战略规划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有关发行方式、定价原则、限售期等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方案和发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6、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先生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表明
其对公司价值高度认可,对公司未来发展有坚定的信心,有利于实现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7、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股
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该规划重视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分红条
件、政策、监督机制及其他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提交董
事会进行审议,公司关联董事应当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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