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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迁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2-12-0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博迁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迁新材”或“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

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

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特定对象(关联方)

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

利平先生、裘欧特先生、江益龙先生、赵登永先生、蒋颖女士回避表决,经非关

联董事表决通过。2022年9月26日,公司与王利平先生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

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公司独立董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2022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与特定对象(关联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及关联方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与特定对象(关联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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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政策,公司于2022年11月28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关联方)签订<附生效条

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

司于2022年11月28日与王利平先生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原协议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王利平

    签订时间:2022年11月28日

    协议名称:《关于<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本补充协议”)

    (二)原合同的相关条款修改

    原协议第四条“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中的“乙方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A股普通股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修改为“乙

方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普通股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三)协议生效

    本补充协议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后立即生效:

    本补充协议修改的事项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三、本次补充协议签署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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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是公司董事会及认购对象基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监管政策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的调整。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调整后,因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发生了相应变化,相关协

议条款需要签署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本次因补充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调整方案后的实际情况,不会导致

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且不涉及资产收购事项;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情形。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王利平先生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不存在损害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先生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非

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补充协议内容和签

订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公司关联董事均已

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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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与王利平先生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上述交易的独立

意见,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签

署补充协议是公司董事会及认购对象基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政策

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的调整,因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

售期发生了相应变化,相关协议条款需要签署补充协议进行调整,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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