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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迁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23-01-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5 号)核准,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迁新材”、“上市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6,54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1.6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76,452.6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935.11 万
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
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12 月 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海通证
券作为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对博迁新
材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汪晓东、张铁栓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 年 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 月 14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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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铁栓、曹新民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2、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4、查阅公司 2022 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5、查阅公司 2022 年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6、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
等资料;

    7、查阅公司内控制度文件;

    8、查阅公司 2022 年关联交易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资料;

    9、查阅公司未决诉讼相关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2022 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文件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
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能
够被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
设置和权责分配合理,对各部门及岗位的业务权限范围、审批程序、相应责任等
规定明确合规,并能够有效实行;公司已经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合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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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历次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料
保存完好,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2 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以及相关资
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2022 年三
会文件及公告,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2022 年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
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2022 年与募集资金
使用相关的三会文件及公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
合同、凭证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
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经按规定履行了
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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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有关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 2022 年关联交易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的内部决策文件、重大合同、
公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 2022 年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及重大对外投资
情况,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业务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的
财务报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
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
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于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1、公司尚未了结的专利相关诉讼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 2 项尚未了结的专利相关诉讼
事项,具体如下:

    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公司”) 江永斌拥有 100%
股权)受让原专利权人江永斌的授权专利,专利号为 ZL201611085580.4,发明
名称:循环冷却连续量产高纯纳米级金属粒子的装置。金博公司于 2020 年获得
授权专利的所有权后,分别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为被告(对应案号“(2020)苏 01 民初 3294 号”),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为被告(对应案号“(2020)浙 02 知民初
452 号”),提起专利权的侵权诉讼。该两起诉讼均已一审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判决驳回金博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两项诉讼,金博公司因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宁波市中级人
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上
诉状》,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诉尚在诉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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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
于与特定对象(关联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22,000,000 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2 年 9 月 27 日),发行价格为 37.63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82,775.71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债务。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先生。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
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受
理。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2022 年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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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2022 年博迁新材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
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
资、投资者保护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截至本报
告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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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 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千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待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汪晓东                     张铁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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