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迁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2023-04-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博迁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迁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
公司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常性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性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6日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利平、江益龙、裘欧特、赵
登永、蒋颖均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其他董事一致审议通过该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预
计
单位:万元
2023 年预 2022 年实 2022 年预
序号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方名称
计发生金额 际发生金额 计金额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1 购买商品 30.00 7.90 30.00
其子公司
向关联方出租
2 江苏广昇新材料有限公司 30.00 25.57 30.00
及代垫水电费
宁波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
3 向关联方租赁 300.00 205.89 250.00
司
4 原材料加工 宁波春讯工艺品有限公司 0.00 0.00 300.00
1
5 原材料加工 宁波博运科技有限公司 300.00 54.25 0.00
合计 / 660.00 293.61 610.00
注1:上述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注2:公司原预计与宁波春讯工艺品有限公司发生原材料加工交易300.00万元(详见公
司于2022年4月12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公
告》),后续交易对方变更为宁波博运科技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介绍及关联关系详见本核
查意见“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3,427.2953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利平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车何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文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木材加工;软件开发;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广告设计、代理;粮油仓储服务;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图文设计制作;
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文具用品批发;办公设备销售;纸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
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通信设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
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艺美术品及收藏
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家具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劳动保护用品
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油
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工器材销售;金
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音响设备销售;厨具卫具及日
用杂品批发;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灯具销售;照相机及器材
销售;消防器材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润滑油销售;
2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动自行车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家用电器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
件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竹制品销售;藤制品销售;棕制品销
售;草及相关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货币专用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
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玩具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
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金属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
牌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保健用品(非食品)销售;皮
革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杀虫剂销售;助动自行
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通用设备修理;办公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
化肥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
含出版发行);广告发布;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
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
务;基础电信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农药批发;农药零售;药
品批发;药品零售;食品销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烟草制品零售;药品
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江苏广昇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仲平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宿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陆庄路188号
经营范围:电子材料、电子辅料研发、生产与销售,锡膏、锡条、锡丝、锡
片的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3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宁波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金达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车何渡村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房屋维修;花木租赁;家政服务;建筑材料的批
发、零售;房屋租赁。
4、宁波博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姜珠国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车何渡村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金属制品研发;金属材料制造;金属制品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
制品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
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塑料制品制造;
塑料制品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喷涂加工;
金属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先生通过直接持股及其配偶钟燕琼女士控制的广博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9.68%股份,为广博集团股份
4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任董事长;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先生通过宁波旭晨股权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控制江苏广昇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利
平先生通过其配偶钟燕琼女士间接控制宁波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
制人王利平先生通过其配偶钟燕琼女士间接控制宁波博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广昇新材料有
限公司、宁波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博运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遵循公平原则,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交易条款及条
件(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的价格应公平及合理,并且
该价格按照市场价;如无该等市场价,执行协议价。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具体的关联交易
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和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提高
公司资产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没有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该等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江苏
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等关联交易并不会对公司造成不
利影响。
三、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日常的业务发展需要
而进行,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交易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议
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
5
董事应当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度日常性关
联交易额度进行预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上述交
易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