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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鹏饮料: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06-08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相关单位和人员
对重大信息收集与管理的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可能需要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或
履行公开披露义务, 或按照子公司、合资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子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或审批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分
公司和合资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五)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委派到合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知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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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重大信息管理职责

       第五条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办有权随时向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重大信息报
告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按照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董事办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信息的归集和管理,
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本制度,并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分子公司及向合资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知悉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办。

    第九条 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收集和管理重大信息,并及时
报送董事办。

    第十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或知悉其
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办,其中包括但不限
于:

    (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收购、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

    (四)公司出现市场传闻或者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
常情况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相关问询及时做出回
应;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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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董事办报告重
大信息, 报告的重大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资公司需要提交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2.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担保;

    4.关联交易;

    5.对外提供资金或类似资金拆借业务、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6.重大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债权、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及专利;

    9.签订使用许可协议或订立其他重大合同;;

    10.对外捐赠或赞助;

    11.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12.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三)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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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2.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4.对外担保可能发生责任风险;

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6.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7.各单位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
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8.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进展情况;

9.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0.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3.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5.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16.主要装置非计划性停产;

17.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四)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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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要联系电话等事项发生变更;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5.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6.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8.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0.公司股权结构变化;

11.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五)其他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获得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的
额外收益;

7.发行新股、债券或者其他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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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取得专利权、获得重大技术成果;

     9.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可能会对公司发行的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前20个交易日通
知董事办。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采取强制措施,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办。

    第十五条 已上报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
向董事办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以上有关项中“重大”的判断标准:

    (一)相关事项金额或产生的损益绝对值(含12个月累计,下同)达到
或超过公司、分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或金额达到500
万元以上;或产生的损益绝对值超过公司、分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0%,且绝对值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事项构成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没有达到前述标准或没有金额的,但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
董事办咨询。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各部门信息报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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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向公司董事办报告:分子公司、合资公司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及时上报
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公司董事办。

    第十九条 董事办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汇报。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需要,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管理层、董事长及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内部报告渠道的畅通,各部门、分子公司、合资公
司应当指定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
人(简称“信息报告联络人”),并向公司董事办报备。如未能指定联络人,
则上述各单位的负责人为指定联络人。

    当信息报告联络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自发生变化起两个工作日内,重新
    指定

联络人,并向董事办报备。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联络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知悉、掌握所在单位的各类重大信息;

    (二)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草拟有关文件;

    (三)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材料;

    (四)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五)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责任人、联络人因瞒报、漏报、误报、迟报或不
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
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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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
劳动合同、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24小时内。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发出通知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责任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