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8-16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2-057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21
年12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和《企
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解释第 15 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
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解释
第 15 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具体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结合具体情况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关会
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 15 号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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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解释第 15 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
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
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
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
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
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
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
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
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
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5、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
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
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
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公司 2021 年度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成本已计入当期利润表,相关毛利
净额已结转计入未分配利润,不存在以试运行销售毛利净额冲减/计入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况,因此无需追溯调整 2021 年度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止 6 个月期间的利润表。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
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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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
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
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执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内容。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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