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公告2023-04-22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 2023-026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
重要内容提示:
● 拟变更实施主体的项目名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21]
1572 号文《关于核准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1 年 5 月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1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6.27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 1,851,262,7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9,335,941.45 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31,926,758.55 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资
金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
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 0529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
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拟用募集资金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
号 投入金额
广东东鹏
华南生产基地建设项
1 饮料有限 72,878.00 46,907.67
目
公司
生产基地建设 重庆东鹏
重庆西彭生产基地建 维他命饮
2 50,853.00 33,996.10
设项目 料有限公
司
1
序 拟用募集资金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
号 投入金额
南宁东鹏
南宁生产基地二期建
3 食品饮料 20,000.00 15,000.00
设项目
有限公司
小计 143,731.00 95,903.77
营销网络升级 营销网络升级及品牌
4 公司 67,081.61 37,091.07
及品牌推广 推广项目
集团信息化升级建设
5 公司 5,309.18 5,309.18
项目
深圳鹏智
瑞数字营
销有限公
信息化升级建
鹏讯云商信息化升级 司(原用名
设 6 2,212.04 2,212.04
建设项目 “深圳市
鹏讯云商
科技有限
公司”)
小计 7,521.22 7,521.22
广东东鹏
研发中心建设 7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饮料有限 3,147.00 3,147.00
公司
总部大楼建设 8 总部大楼建设项目 公司 20,640.35 20,640.35
公司、广
东东鹏饮
补充流动资金 料有限公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
及偿还银行借 9 司、南宁 8,889.27 8,889.27
银行借款
款 东鹏食品
饮料有限
公司
合 计 251,010.45 173,192.68
二、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为:以公司现有的研发管理中心为基础,整合
资源在华南生产基地组建软硬件水平高,研发环境规范的研发中心,研究、储备
关于饮料行业的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配方等方面的技术,持续提升公司的研
发能力。公司本次拟将该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东鹏饮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基地”)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东鹏饮料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增城基地”)。具体情况如下:
2
募投项 实施主体
目名称 本次变更前 本次变更后
研 发 中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心 建 设 广东东鹏饮料有限公司,由其负责研 广州市东鹏饮料有限公司,由其负责研
项目 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除上述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外,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
额、建设内容等均不变。
(二)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为提升公司对分布式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公司
拟调整分布式业务结构,将“增城基地”作为研发中心相关业务的管理平台公司。
因此,公司拟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华南基地”变更为“增城基地”。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仅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且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仍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
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华南基地”
变更为“增城基地”。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公司实际经营
管理情况而做出的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变
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
响。独立董事、保荐人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3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
的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仍为公司全
资子公司,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华
南基地”变更为“增城基地”,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
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综上,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
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
(三)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系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南基地”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增
城基地”,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
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符合公
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
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该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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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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