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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包装: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21-12-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森林
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包装”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项目组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
-12 月 22 日对森林包装 2021 年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
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项目组对森林包装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
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事
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森林包装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
则,并收集和查阅了三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开
方式与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避表决制度是否落实。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
行职责。森林包装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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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已披露
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森林包装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情况,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考察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森林包装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
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和银
行对账单等资料,查看了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森林包装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
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相关制度文件
及三会文件,核查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森林包装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
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公司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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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经营状况

    项目组查看了森林包装的经营情况,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并对
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
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
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公司应保持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高度
重视,不断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的学习,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协助完成保
荐机构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以及实地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
便利。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公司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21
年以来,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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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公司
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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