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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森林包装: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31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87 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                邮编: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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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87 号


致: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森林包装”)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
师出席森林包装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森林包装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2022 年 4 月 26 日,森林包装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网站上刊登了《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告》。
2022 年 4 月 27 日,森林包装董事会刊登了《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 年 4 月 29 日,森林包装董事会刊登了《森
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
的会议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 14:00 在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区
森林包装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2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2 年 5 月 30 日
9:15-15:00。



    经查验,森林包装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森林包装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2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森林包装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森林包装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森林包装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21 人,代表股份 153,435,078 股,占森林包装股本总额的 76.7175%。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森林包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及其他相关人员。因新冠疫情防控原因,本所律师通过网络视频连线的方式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森林包装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森林包装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3,405,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8%;反对 29,4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表决结果:同意 153,405,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8%;反对 29,4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3,405,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弃权 19,0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4.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53,405,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弃权 19,0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5.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435,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
弃权 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405,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8%;反对 29,4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205,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04%;反对 2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1%;弃权 19,0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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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185,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73%;反对 249,5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监事 2022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185,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73%;反对 249,5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查验,上述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森林包装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森林包装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森林包装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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