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包装: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22-12-16
契约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森林
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包装”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对森林包装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
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 保荐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 保荐代表人
成鑫、宋财
(三) 现场检查时间
2022 年 12 月 12 日至 13 日
(四) 检查人员
成鑫、张鸿
(五) 现场检查手段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森林包装的实际情况,查阅公司信息披露
文件、三会会议文件、内部控制文件、关联交易记录、银行对账单及募集资金专
户银行流水等资料;访谈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实地考察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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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检查公司各项治理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情况,并就公司治理及内部控
制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依法建
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
则及制衡机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民主、透明,不存在违反
《公司章程》的事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要
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
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
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及支持性文件的检查,并通过与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
行对比和分析,访谈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信息披露情况,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
场检查之日,公司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公告及
报备材料保存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
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经现场检查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考察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并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经营独
立,资产完整且权属清晰,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
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现场检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明细
等资料,对公司主要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实地考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
况,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且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能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披露的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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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查阅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相关制度文件,现场
检查公司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访谈公司相关人员,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决策机制、
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规范,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不存在重大的
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等情况。
(六)经营发展状况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以及对公司管理人员的访谈,了解近期
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状况,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
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加强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学习,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
促使公司运作更加规范。
公司应根据所处行业变化合理调整经营策略,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防范相
关经营风险。若未来出现经营风险,公司应当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
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其他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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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现场检查工作汇总,公司及相关业务人员给予了积极地配合,为本次现
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
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认真履行了持续督
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22 年以来,森林包装的主
营业务、经营模式及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总体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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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成鑫 宋财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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