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包装: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3-04-25
契约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09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包装”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97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 为 人 民 币 948,50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58,93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89,570,000.00 元。本次发行股票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者“保荐机构”)作为森
林包装本次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完成对森林包装相关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
导年度报告书,具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光大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督导事项 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1 行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经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森林包装签订保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2 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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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督导事项 督导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
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3 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4 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须公开发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
5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承诺等事项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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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不履行其
项承诺 所作承诺等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已督促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治理制度,且能够得到有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已督促公司不断建立健全相关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内部控制制度,且能够得到有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效执行,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制度执行存在失效的情况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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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二、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审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
11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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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督导事项 督导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
12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
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密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切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
14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
道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查,未发现该等事项
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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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对上市公司的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16 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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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该等情况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
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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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督导事项 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森林包装募集
资金存储及使用符合规定。保
荐机构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督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
18 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
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森林包装
本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
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包括董事会
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
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
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
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森林包装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森林包装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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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锁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成鑫 宋财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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