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包装: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2023-04-25
证券代码:605500 证券简称:森林包装 公告编号:2023-019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进
行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
知》,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
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二) 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16号的生效日期:“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
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
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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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
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
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
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
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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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
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
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
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
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
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
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
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
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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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
所有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
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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