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南京冠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刘汉明、廖冠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