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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石科技:关于变更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8-30  

                        证券代码:605588          证券简称:冠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0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住所的变更

    公司接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新港派出所通知,因市区地名门牌
整顿,原门牌(南京市栖霞区恒广路 21 号)取消,现重新编制更改为南京市栖
霞区恒通大道 60 号。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南京冠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
区恒广路 21 号                       区恒通大道 60 号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任。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修改本章程作出决议;       (十)对修改本章程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关联交易;                           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
                                     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范性
定的其他事项。                       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行使。股东大会在上述职权范围内做出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决议后的相关执行事宜可以授权或委 行使。股东大会在上述职权范围内做出
托董事会实施和办理。                 决议后的相关执行事宜可以授权或委
                                     托董事会实施和办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下列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下列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象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总资产 3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总资产 30%的担保;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 提供的担保;
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
其他担保情形。
                                     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其他担保情形。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董事同意;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
之二以上通过。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财务资助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新增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 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 在股东大会决议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股东名册。                          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                                  …
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 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
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完整说明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决程序。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完整说明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说明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说明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二)发行公司债券;                   别决议通过: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公司的合并、分拆、分立、解散、
(四)本章程的修改;                   清算;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30%的事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八)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者变更;                               过的其他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露。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决权的股份总数。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的股
                                      总数。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此条删除。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2 名,其中至少包
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2 名。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不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捐赠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和奖惩事项;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应由董 批准。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
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下: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取其绝对值计算。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万元;但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
                                     额超过 5,000 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
                                     审议。
发项目。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包
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 取其绝对值计算。
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
                                     公司发生“对外捐赠”交易事项,单笔
内。
                                     对外捐赠项目涉及金额达 500 万元以上
                                     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及时披露;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金
                                     额累计超过 2,000 万元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 …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
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围内对担保事项及财务资助作出决议,
票。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
                                     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
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举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手或投票表决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
                                     意。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视频
                                     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会议、电话会议、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
                                     的相关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条(六)项至第(八)项关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务和第九十九条(六)项至第(八)项
                                     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管理人员。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第一百三十条        在 公 司 控股 股 东单 位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
                                       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进行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九十条        公 司 有本 章程 第 一 百
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 公 司 因 本章 程 第一 百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进行清算。


                                     第十二章     企业集团

                                     第二百〇三条      公 司 根 据实 际 需要 及
                                     有关规定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名称
                                     为“冠石科技集团”,集团母公司为“南
新增                                 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百〇四条      冠 石 科 技集 团 成员 单
                                     位包括:母公司、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及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
                                     公司,冠石科技集团的成员单位均具有
                                   独立法人地位。

                                   第二百〇五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冠石
                                   科技集团自动终止:母公司被依法注销
                                   或被吊销或破产;母公司已出让全部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经授权为冠石
                                   科技集团成员的参股公司的股权;全部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经授权为冠
                                   石科技集团成员的参股公司被依法注
                                   销或被吊销或破产。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 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
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
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上述变更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