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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石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09-21  

                        证券代码:605588          证券简称:冠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0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在公司 3 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
会议文件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以书面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5 名,实际
出席董事 5 名。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经全体董事共同推举,
会议由张建巍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现选举张
建巍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现聘任门
芳芳女士为公司总经理,王顺利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潘心月女士为公司财务总
监,任期三年。潘心月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现聘任王
顺利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

    四、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现聘任李
蕾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李蕾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五、关于成立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1. 审计委员会:江小三(主任委员)、刘汉明、王顺利

   2. 战略委员会:张建巍(主任委员)、门芳芳、王顺利

   3. 提名委员会:刘汉明(主任委员)、江小三、张建巍

   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刘汉明(主任委员)、江小三、门芳芳




   特此公告。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1 日
    附件   简历

    潘心月,女,出生于 1976 年 4 月,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05 年 3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南京埃斯顿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3 年 7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南京汇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高级财务咨询师;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潘心月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潘心月女士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本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潘心月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的情形。

    李蕾,女,出生于 1978 年 6 月,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经济
学学士。2005 年 2 月至 2022 年 2 月历任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助理、证券
事务代表,2022 年 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职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022 年 4 月至
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蕾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李蕾
女士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本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李蕾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