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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菜百股份: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10-14  

                                       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运作机制,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其报酬;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时,选定清算组成员;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决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对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2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3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或其他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外)必须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4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本条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如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公司应当提供完成从事证券、期货服务业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

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完成

从事证券、期货服务业务备案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

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1 年。但是,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

估。

    第七条 本规则第六条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5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前款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

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

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

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外的其他交易

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相应的决策程序。但是,已经按照本规则的要求

履行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但是,本规则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指公司

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交易,包括:本条所称“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
                               6
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方财务

公司存贷款;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

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

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7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8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

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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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10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书面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期限;


    (二)会议拟审议议题;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和电话号码;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11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与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

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

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12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

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代理人代为出席的,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印章。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13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每一议案或临时议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若无指示,注明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

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授权委托书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六)授权委托书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印章。

    第三十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14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可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15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其占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召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和会议议程;

    (四)对每项议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16
    (六)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股东提案的解释和说明;

    (七)对关联股东在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议案表决中是否参与表决

的说明;

    (八)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九)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十)《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7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18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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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大会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

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

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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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人应事先征得候选人同意并提供下列资料:

    (1)提名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2)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3)被提名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说明;

    (4)被提名人任职资格声明;

    (5)《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由公司职工选举的监事,其提名、选举程序依照公司职工有关民

主管理的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21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22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23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者通知,是指在证券监管机构指

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者通知篇幅较长的,上市公

司可以选择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

全文应当同时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

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24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过半”、

“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

件。其生效时间同于公司章程。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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