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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菜百股份: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10-14  

                                       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行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和保障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

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

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1
    (二)选举或罢免监事会主席;


    (三)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拟定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对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政府主管机构报告;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

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2
       (十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应由监

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八条 监事会组成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监事会的人员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

查。

                            第一节 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3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监


                               4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或有提案权的股东

提请股东大会或由监事会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连续两次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前条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监督权利的程序:

    (一)向监事会报告,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二)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可疑事

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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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

义务。

   第二十条 监事应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公司应当为

监事与董事、总经理、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

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必要时,监事可选择性地参加总经理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督促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6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

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执行职

务原因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职工代表监事应至少用 2 天的时间向

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

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九条 监事、股东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监事、股东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股东的姓名,提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及比例;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股东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或股东符合前款规定的上述书面提议后 3 日

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书

面提议,监事会主席应及时要求提议监事或股东补正,并在提交补正

后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

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一节 会议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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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三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

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期限;

   (二)会议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出席资格;

   (四)会务常设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和电话号码;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会议召开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9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

票理由。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的,应当事先提供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监事会,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内容和权限,并由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会议议

程。

   第三十七条 对于任何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逐项审议。

   第三十八条 年度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核查后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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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财务情况;

   (二) 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三) 董事、经理履行职务情况;

   (四) 公司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及重大交易情况;

   (五) 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六) 监事会认为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在召开年度监事会会议前,监事会主席可向监事、公司员工征集

会议议案。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不宜公开的内容严格保

密,不得泄露。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监事会决议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

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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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四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四条 当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

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

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决议。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节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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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也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其它说明性记载。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

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述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

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

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13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六节 决议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上市地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节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会主席监督执行。对需由监事

会负责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各监事具体实施;对需由董事

会、经理层负责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提交董事会落实并对执行

情况予以督促、检查。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

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14
   第五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

于”、“过半”、“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

件。其生效时间同于公司章程。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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