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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菜百股份: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版)2022-04-27  

                                     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或“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

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

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1
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2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上市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七)上市公司、

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

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3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九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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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

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上

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

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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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

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

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

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6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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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

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

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变更

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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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

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

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

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

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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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后方可变更。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上

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

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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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

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

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

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

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

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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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

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

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

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

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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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

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

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

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

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于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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