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9-11-20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9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证监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
于对陈兆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9]29 号)、《关于对赵岑采取监管
谈话措施的决定》([2019]30 号)、《关于对白厚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19]31 号)以及《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2019]32 号)。现将四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陈兆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9]29 号)
“陈兆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起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
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 2019 年 6 月末、9 月末,公司对
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
账款中分别有 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 7 月 1 日至 10 月 29 日三季
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 6 月末、9 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 0.90%,
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 7 月 1 日起下调为 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
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 2019 年半年报中仍按照账龄计
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上述事
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第四
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
1
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 三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公司存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未记录董事、
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的情况。二是存在个别董事仅在表决票上签字而未勾
选表决意向,但表决结果统计显示全部董事同意通过议案的情况。上述事项违
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
和第五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第
三款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五项
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4 号)
第八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 2019 年半年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三会运作不规范问题负
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
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携
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
止执行。”
二、《关于对赵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9]30 号)
“赵岑: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起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
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 2019 年 6 月末、9 月末,公司对
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
账款中分别有 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 7 月 1 日至 10 月 29 日三季
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 6 月末、9 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 0.90%,
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 7 月 1 日起下调为 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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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 2019 年半年报、三季报中仍按
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
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公司研发费
用核算不规范,导致半年报中研发费用多计 187.38 万元。上述事项违反了《财
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 号)第一
条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4 号)
第八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
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
止执行。”
三、《关于对白厚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9]31 号)
“白厚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起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
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 2019 年 6 月末、9 月末,公司对
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
账款中分别有 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 7 月 1 日至 10 月 29 日三季
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 6 月末、9 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 0.90%,
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 7 月 1 日起下调为 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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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 2019 年半年报、三季报中仍按
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
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公司研发费
用核算不规范,导致半年报中研发费用多计 187.38 万元。上述事项违反了《财
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 号)第一
条第二项的规定。
3. 三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公司存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未记录董事、
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的情况。二是存在个别董事仅在表决票上签字而未勾
选表决意向,但表决结果统计显示全部董事同意通过议案的情况。上述事项违
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
和第五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第
三款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五项
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4 号)
第八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
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
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
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
止执行。”
四、《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9]32 号)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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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起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 2019 年 6 月末、9 月末,公司对
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
账款中分别有 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 7 月 1 日至 10 月 29 日三季
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 6 月末、9 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 0.90%,
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 7 月 1 日起下调为 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
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 2019 年半年报、三季报中仍按
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
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公司研发费
用核算不规范,导致半年报中研发费用多计 187.38 万元。上述事项违反了《财
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 号)第一
条第二项的规定。
3. 三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公司存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未记录董事、
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的情况。二是存在个别董事仅在表决票上签字而未勾
选表决意向,但表决结果统计显示全部董事同意通过议案的情况。上述事项违
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
和第五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第
三款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五项
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4
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
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后 30 日内报送
整改报告,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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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
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及时到宁波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在
规定时间内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并根据相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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