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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容百科技: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2020-02-25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8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容百科技”)于
2020年2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有关应收账款回款进展情况事项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0】000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方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
题逐项落实,现就《问询函》所列问题逐项回复如下:


    一、公告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容百锂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
百贸易”)以市场价格向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
司(以下合称“比克电池”)采购取得了 5,600 万元圆柱形锂电池产品,并形
成了对比克电池的 5,600 万元应付采购款。请公司:(1)说明容百贸易向比克
电池采购上述 5,600 万元产品的采购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订立
背景、时间,圆柱型锂电池产品的属性、型号、数量、用途、本次采购价格的
作价依据及公允性等,请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2)说明该批圆柱形锂
电池产品的交割时间、存放地点等交割情况,公司与比克电池间是否存在对该
批圆柱形锂电池产品的权属争议
    回复:
   (1)说明容百贸易向比克电池采购上述 5,600 万元产品的采购协议的具体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订立背景、时间,圆柱型锂电池产品的属性、型号、
数量、用途、本次采购价格的作价依据及公允性等,请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
意见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初披露了比克电池部分应收票据未能到期兑付、双方签
署付款协议及相关风险提示公告后,多家上市公司供应商也相继公告了对比克电
池的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比克电池受到了社会媒体等多方的广泛关
注,加之受众泰汽车等下游整车厂客户未付货款所影响,比克电池偿付公司货款
出现资金压力,未能按付款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货款。而公司与比克电池此前在
拟定付款计划时,亦未预计到公告披露后比克电池因不利报道等影响,供应商货
款催收及资金周转压力进一步增大,未能按照原付款计划向公司支付还款。
    鉴于预计比克电池较难依照付款协议约定支付货款,相关抵押物此前已被第
三方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抵押行为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公司遂与比克电池协
商由子公司容百贸易向其采购一批通用型电池产品,以利用公司在锂电池行业的
市场渠道资源进行销售,以加快款项回收、保障公司利益,积极推进此次债权问
题的解决。
    2019 年 12 月 13 日,容百贸易与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采购合同,
向后者采购圆柱电池产品“H18650CIL”型号锂离子电芯 5,600 万元,属于行业
标准规格的 18650 型号产品。根据公司了解到的情况及比克电池的访谈介绍,该
型号锂离子电芯为标准化的通用产品,通过串并联等组装成组(PACK)可广泛应
用在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工具、3C 数码产品、小型与家用储能(充电
宝)以及移动医疗设备等领域。鉴于根据产品采购数量可直接计算具体采购单价,
而采购单价系公司与比克电池之间的重要商业秘密,公开披露将对公司与比克电
池的后续产品销售议价谈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及利益损害,双方约定均不得对外
披露本次交易的采购数量与价格信息。
    该批电池产品的采购价格系公司比较了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并结合采购规
模等因素,同比克电池协商议价的结果。根据公司的市场调查及向其他电池厂商
客户所了解的产品售价情况,同类电池产品的市场价格通常在 6-9 元/只范围;
以此为参照依据,公司与比克电池对其销售报价进行了谈判协商,最终确定的采
购价格属于同类产品的正常价格范围,具有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2019 年 12 月 20 日,在保荐机构与审计机构对比克电池进行现场走访时,
比克电池方面为说明对公司销售定价的公允性,向走访人员出示了同类产品的第
三方销售合同,显示公司采购价格不存在高于该等合同售价的情况。2020 年 2
月 19 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对出行防控的影响,保荐机构与审计机构对比克电池
工作人员进行了远程线上访谈,对方表示圆柱锂电池为比克电池的优势产品,同
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通常在 7-9 元/只不等,对容百科技的销售价格公允,属于该
类产品的正常售价。
   (2)说明该批圆柱形锂电池产品的交割时间、存放地点等交割情况,公司
与比克电池间是否存在对该批圆柱形锂电池产品的权属争议
    该批圆柱形锂电池产品于 2019 年 12 月 22 日完成交割,由比克电池从其郑
州、深圳两地工厂分别运送交付并存放于湖北容百的所在地湖北鄂州市及深圳市
所租赁的两处仓库内,并已由公司委派人员实施妥善保管。
    该批圆柱形锂电池根据双方所签署产品采购合同,已经交付给容百贸易。 物
权法》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容百贸易自交付完成后已
获得了该批锂电池产品的完整所有权。同时,根据比克电池所出具声明,该批圆
柱形锂电池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和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抵押、质押
及其他任何限制性转让的情况,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权属争议情况。因
此,公司与比克电池间不存在对该批圆柱形锂电池产品的权属争议。此外,截至
目前亦未出现第三方就该批电池产品物权主张权利。
    综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为,公司向比克电池所采购圆柱
18650 型号锂离子电芯,为标准化的通用产品,通过 PACK 成组可用于车用与小
型动力、消费数码及储能等领域;采购价格是双方以市场价格比较为依据进行协
商议价的结果,属于同类产品的正常售价范围,具有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公司与比克电池间不存在对该批圆柱形锂电池产品的权属争议。
    公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向比克电池所采购圆柱 18650
型号锂离子电芯,为标准化的通用产品,通过 PACK 成组可用于车用与小型动力、
消费数码及储能等领域;采购价格是双方以市场价格比较为依据进行协商议价的
结果,属于同类产品的正常售价范围,具有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公司向比克电池所采购圆柱 18650 型号锂离子
电芯,为标准化的通用产品,通过 PACK 成组可用于车用与小型动力、消费数码
及储能等领域;采购价格是双方以市场价格比较为依据进行协商议价的结果,属
于同类产品的正常售价范围,具有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公司与比克电池间
不存在对该批圆柱形锂电池产品的权属争议。


    二、公告披露,公司向比克电池所采购取得的 5,600 万元锂电池产品,相
关应付货款虽已抵销了公司对比克电池的等额应收账款,但并未形成实际资金
流入,存在公司为加快资金回收而折价出售的存货跌价风险。请公司:(1)说
明比克电池未自行销售该批锂电池产品形成现金流后归还公司欠款的原因,同
类圆柱型锂电池产品是否因市场饱和存在变现困难;(2)公司原计划利用公司
在锂电池行业的市场渠道资源,协助比克电池销售该批锂电池产品,说明公司
对该批产品的销售计划及进展情况;(3)明确说明目前该批锂电池产品是否存
在跌价风险,如有,说明对该批产品的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计提比例;(4)结
合该批锂电池产品的属性、用途、市场供需情况、公司对该批产品的销售计划
与销售进展情况,详细说明相关计提比例的依据。请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意
见。
    回复:
  (1)说明比克电池未自行销售该批锂电池产品形成现金流后归还公司欠款的
原因,同类圆柱型锂电池产品是否因市场饱和存在变现困难
    公司通过向比克电池采购锂电池产品并自行销售的方式加快款项回收,一方
面,受众泰汽车等下游整车厂商未付货款、近期供应商债务公告事项所影响,比
克电池目前的资金周转存在一定压力,其常规销售渠道出售产品所形成的现金流
主要用于满足现有日常经营、业务发展,其该批产品的自行销售回款不能确保全
部或部分用于归还公司欠款。另一方面,公司经营管理团队从事锂电池产业链多
年,积累了不同于比克电池的下游客户资源与市场渠道,能够实现对该批锂电池
的销售变现。
    根据公司对该型号圆柱锂电池产品的市场了解,以及比克电池的访谈介绍,
该 18650 型号锂离子电芯为锂电池行业内较为成熟的通用规格产品,通过不同
PACK 成组方式可较为广泛地用于电动汽车、物流车等车用动力领域,电动自行
车、电动工具、平衡车及扫地机器人等小型动力领域,无人机、吸尘器等消费数
码领域,充电设备等小型和家用储能领域以及移动医疗设备等领域。因此,广泛、
成熟的市场应用使得该型号产品不存在因市场饱和变现困难的情况。
  (2)公司原计划利用公司在锂电池行业的市场渠道资源,协助比克电池销售
该批锂电池产品,说明公司对该批产品的销售计划及进展情况
    该型号圆柱锂电池产品可应用于车用动力、小型动力、消费数码及储能设备
等领域,属于通用型的标准规格电芯。其中,汽车动力电池领域的成组方案通常
需要下游车厂确认定型,认证周期较长,不适宜公司该批产品的快速销售,并可
能会对比克电池现有客户渠道构成竞争影响。因此,公司计划重点向消费数码、
小型储能及小型动力等成组方式较为简易的应用领域进行销售。
    该批电池产品于 2019 年 12 月底完成交割,公司在 2020 年 1 月春节前已开
始进行销售洽谈,并就部分产品的销售形成了合作意向,但受春节假期及新冠肺
炎疫情的影响,公司尚未与意向采购方签订销售合同。公司销售部门于近期复工,
已在推进前期意向合同的签订工作,并就其余产品加快销售洽谈。
   (3)明确说明目前该批锂电池产品是否存在跌价风险,如有,说明对该批
产品的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计提比例
    鉴于公司将尽早完成该批电池产品的出售变现,短时间、批量化的出售变现
预计将存在折价促销的情况。根据目前公司初步的洽谈询价,该批锂电池产品存
在跌价风险,经测算公司已按照 30%比例对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受最新市场
状况等因素影响,该批锂电池的后续销售价格出现下降,公司存在进一步提高存
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的风险。
   (4)结合该批锂电池产品的属性、用途、市场供需情况、公司对该批产品
的销售计划与销售进展情况,详细说明相关计提比例的依据。
    该圆柱 18650 型号锂离子电芯在市场上属于较为通用的标准规格锂电池产
品,可用于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动力电池领域,以及消费数码、储能等领域。
该批电池的含税采购金额为 5,600 万元,加上产品检测、仓储保管等费用后的不
含税存货成本为 5,038.11 万元。
    根据公司目前初步的洽谈询价结果,以及考虑相关附加费用后,该批锂电池
产品的预计可变现价值为 3,523.82 万元,与不含税采购成本 5,038.11 万元的差
额即为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约 1,515 万元,对应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为 30%。
    综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为,比克电池自行销售该批锂电池
产品的回款资金不能确保用于归还公司欠款,同类产品不存在因市场饱和而变现
困难的情况;根据公司目前的销售计划及初步询价结果,该批锂电池产品存在跌
价风险,公司已依据初步询价结果计提了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比克电池自行销售该批锂电池产品的
回款资金不能确保用于归还公司欠款,同类产品不存在因市场饱和而变现困难的
情况;根据公司目前的销售计划及初步询价结果,该批锂电池产品存在跌价风险,
公司已依据初步询价结果计提了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比克电池自行销售该批锂电池产品的回款资金
不能确保用于归还公司欠款,同类产品不存在因市场饱和而变现困难的情况;根
据公司目前的销售计划及初步询价结果,该批锂电池产品存在跌价风险,公司已
依据初步询价结果计提了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三、根据公告,公司经与比克电池方面协商,决定将容百贸易对比克电池
的应付采购款 5,600 万元,与湖北容百对比克电池的等额应收账款进行三方抵
销,同步减少公司对比克电池的应付账款与应收账款。如进行三方抵销,抵销金
额将占到公司对比克电池应收账款总额的 27.43%。请公司:(1)说明根据采购
协议公司是否需要向比克电池支付相应货款;(2)结合比克电池以物抵债的抵
销方式,说明公司对比克电池剩余应收账款回收是否存在重大风险;(3)结合
比克电池以物抵债、近两期还款无实质进展等相关情况,说明公司对抵减 5,600
万元后的剩余应收账款 14,463.61 万元及 350 万元融信凭证合计 14,813.61 万
元应收款项按照 7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计提不充分的情
况;(4)说明当前对比克电池全部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与披露《2019
年年度业绩预告》时相比减少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金额、对 2019 年年度业绩的
预计影响。请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回复:
   (1)说明根据采购协议公司是否需要向比克电池支付相应货款
    根据公司与比克电池所签订《产品采购协议》的约定,公司在收到对方交付
的货物后需向其支付相应货款。产品完成交付后,鉴于比克电池亦存在对公司的
到期债务,且未能按照付款协议支付前期欠款,公司遂与比克电池商议决定将该
项电池采购应付款与公司对比克电池的等额应收账款进行抵账结算。由此,经双
方认可的抵账结算后,公司已不需要向比克电池支付相应货款。
   (2)结合比克电池以物抵债的抵销方式,说明公司对比克电池剩余应收账
款回收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比克电池未能如约付清供应商货款,主要系受部分下游整车厂商客户欠款以
及近期供应商债务公告事项所影响,现金流状况存在压力,预计现阶段较难按照
付款协议履行还款。公司向比克电池采购锂电池产品,并以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
进行抵销,系为了利用公司自有销售渠道加快款项回收,保障公司利益。
    目前,据公司了解及对方访谈介绍,比克电池未出现停产歇业、资不抵债、
破产清算等无法偿付债务的情况,但其偿付能力及下游整车厂商客户欠款情况未
见实质性明显改善,公司剩余应收账款存在无法全部回收的风险。如果未来比克
电池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或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存在需对其剩余应收
款项增加甚至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
   (3)结合比克电池以物抵债、近两期还款无实质进展等相关情况,说明公
司对抵减 5,600 万元后的剩余应收账款 14,463.61 万元及 350 万元融信凭证合
计 14,813.61 万元应收款项按照 7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
计提不充分的情况
    公司与比克电池就 5,600 万元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进行抵销结算后,公司目
前对其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14,463.41 万元,考虑所收到的融信凭证 350 万元,合
计应收款项为 14,813.41 万元。公司以电池采购应付货款抵销对比克电池的等额
应收账款,系公司为加快款项回收、保障合法权益所主动采取的债权解决措施,
并不意味着比克电池方面出现了重大不利变化。
    同时,鉴于比克电池近两期还款无明显进展,同时考虑到比克电池现阶段偿
付能力及下游整车厂商客户欠款情况虽未见实质性明显改善,但也未出现停产歇
业、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重大不利情形,公司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提
高至 70%具有合理性。公司后续将根据比克电池的经营状况、偿付进展等情况,
进一步评估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充分情况。
    公司后续将持续关注比克电池的经营发展、偿付状况等情况,如其经营状况
出现严重恶化或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存在对其应收款项增加甚至全额计
提坏账准备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说明当前对比克电池全部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与披露《2019
年年度业绩预告》时相比减少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金额、对 2019 年年度业绩的
预计影响。
    截至本问询函出具之日,公司对比克电池的全部应收款项为 14,813.41 万
元,包括应收账款 14,463.41 万元及融信凭证 350 万元,合计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为 10,369.38 万元。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所披露《2019 年年度业绩预告》,
已考虑了应付账款抵销结算、提高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以及计提电池存货跌价准备
的影响,目前所计提金额较业绩预告不存在减少坏账准备的情况。
    在公司向比克电池所采购锂电池产品于 2019 年 12 月 22 日完成交割后,公
司于当月底向比克电池发出了抵账协议,提议以等额应收账款抵销该批电池产品
应付采购款。此后,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收到比克电池盖章寄回的抵账协议,
并在编制《2019 年年度业绩预告》时按抵债协议所约定,对相关应收账款与应
付账款进行等额抵减,及按 70%比例对抵减后比克电池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
备。由此,公司 2020 年 2 月 17 日所披露专项进展公告关于比克电池应收账款的
坏账准备计提金额,较《2019 年年度业绩预告》不存在减少计提的情况。
    同时,在按 70%比例对比克电池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基础上,公司
在编制《2019 年年度业绩预告》时也考虑到在公司正式披露 2019 年年报前,需
要持续关注比克电池的经营状况与偿付情况,及时评估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存
在进一步增加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的风险,由此预计 2019 年年度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8,000.00 万元到 12,000.00 万元。因此,公司目
前对比克电池 14,813.41 万元应收款项按 7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对《2019 年年
度业绩预告》所披露的业绩区间无重大影响。
    综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为,根据采购协议约定公司需要向
比克电池支付相应货款,鉴于双方已通过签订抵账协议的方式,同意进行应收账
款与应付账款的抵账处理,故公司已无需向其支付货款;根据比克电池的偿付情
况,公司剩余应收账款存在无法全部回收的风险,同时考虑到其目前未出现停产
歇业、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情形,公司已将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提高至 70%,并
将持续关注比克电池的经营与偿付情况,评估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存在进一步增
加甚至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公司在披露《2019 年年度业绩预告》时已考
虑了应付账款抵销结算、提高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等情况的影响,当前对比克电池
全部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较披露《2019 年年度业绩预告》时不存在
减少计提的情况,对《2019 年年度业绩预告》所披露的业绩区间亦无重大影响。
    公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根据采购协议约定公司需要向比克电
池支付相应货款,鉴于双方已通过签订抵账协议的方式,同意进行应收账款与应
付账款的抵账处理,故公司已无需向其支付货款;根据比克电池的偿付情况,公
司全部回收比克电池剩余应收账款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公司将剩余应收账款
14,463.41 万元及融信凭证 350 万元合计应收款项 14,813.41 万元按照 70%计提
坏账准备具有合理性,后续若比克电池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或发生其他重大不
利变化,公司将进一步增加甚至全额计提相关坏账准备;公司当前对比克电池全
部应收款项所计提坏账准备金额,较披露《2019 年年度业绩预告》时不存在减
少计提的情况,对《2019 年年度业绩预告》所披露的业绩区间亦无重大影响。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根据采购协议约定公司需要向比克电池支付相
应货款,鉴于双方已通过签订抵账协议的方式,同意进行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的
抵账处理,故公司已无需向其支付货款;根据比克电池的偿付情况,公司全部回
收比克电池剩余应收账款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公司将剩余应收账款 14,463.41
万元及融信凭证 350 万元合计应收款项 14,813.41 万元按照 70%计提坏账准备具
有合理性,后续若比克电池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或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公
司将进一步增加甚至全额计提相关坏账准备;公司当前对比克电池全部应收款项
所计提坏账准备金额,较披露《2019 年年度业绩预告》时不存在减少计提的情
况,对《2019 年年度业绩预告》所披露的业绩区间亦无重大影响。


    四、请公司:(1)说明公司与比克电池签订的抵账协议的主要内容与法律
效力;(2)说明将对比克电池的应付采购款与湖北容百对比克电池的等额应收
账款进行三方抵销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请会计师对
问题(2)发表意见。
    回复:
   (1)说明公司与比克电池签订的抵账协议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效力
    根据容百贸易、湖北容百及郑州比克于所签订的《抵账协议书》,公司以湖
北容百对郑州比克享有的 5,600 万元债权,同容百贸易对郑州比克负有的 5,600
万元债务进行相互抵销。其中,容百贸易对郑州比克负有的 5,600 万元债务系容
百贸易向其购买圆柱形锂电池产品的对价,该批锂电池已完成交付,债务真实、
有效且已到期。湖北容百对郑州比克享有的 5,600 万元债权,系郑州比克向湖北
容百采购三元正极材料产品的对价,该批三元正极材料产品已经完成交付,债权
真实、有效且已到期。
    该抵账协议系各方在平等协商、真实意愿的基础上所签订,不存在损害国家
利益、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时,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湖北容百、
容百贸易与郑州比克间负有种类相同的到期金钱债务,可以通知对方或协商一致
的方式进行债务抵销,属于可法定抵销的范围,抵账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协
议内容各方已经知晓,相关债权债务已完成抵销。
   (2)说明将对比克电池的应付采购款与湖北容百对比克电池的等额应收账
款进行三方抵销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根据容百贸易与比克电池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比克电池已将货物交付
于容百贸易,由此形成了对比克电池的采购应付款 5,600 万元,湖北容百销售正
极材料于比克电池,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累计形成了对比克电池 19,630.32
万元(互抵前)应收账款的债权。因此,各方债权债务的形成真实、有效。
    根据容百贸易、湖北容百及比克电池三方签订的《抵账协议书》,鉴于三方
相互欠款,而容百贸易与湖北容百均为容百科技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各方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容百贸易将对比克电池的应付采购款 5,600 万与湖北容
百对比克电池的等额债权进行了三方抵销。各方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基础上,
采取该三方抵销的结算方式及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综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为,鉴于各方债权债务的形成真实、
有效,《抵账协议书》均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容百贸易将对比克电池的应付
采购款与湖北容百对比克电池的等额应收账款进行三方抵销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要求。
    公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鉴于各方债权债务的形成真实、有效,
《抵账协议书》均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容百贸易将对比克电池的应付采购款
与湖北容百对比克电池的等额应收账款进行三方抵销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要求。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鉴于各方债权债务的形成真实、有效,《抵账
协议书》均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容百贸易将对比克电池的应付采购款与湖北
容百对比克电池的等额应收账款进行三方抵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五、公告披露,截至 2020 年 2 月 15 日,公司本期对比克电池销售正极材
料产品 14.8 万元,收到银行承兑汇票 15 万元,公司将其作为对比克电池应收
账款的回款。请公司:(1)说明公司向比克电池销售产品的发生时间,并说明
在比克电池前期还款困难的情况下仍持续向其销售产品的原因;(2)说明该笔
15 万元是否用于支付公司向比克电池销售的价值 14.8 万元的正极材料产品,如
是,进一步说明将公司该笔支付款项作为对比克电池应收账款的回款是否审慎、
合理,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回复:
   (1)说明公司向比克电池销售产品的发生时间,并说明在比克电池前期还
款困难的情况下仍持续向其销售产品的原因
    在 2020 年 1 月 16 日至 2020 年 2 月 15 日第四期还款计划期间,公司向比克
电池销 14.8 万元正极材料的销售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21 日。比克电池对公司虽
存在前期还款困难的情况,但主要系由于受下游整车厂商大规模欠款所致,其目
前仍在开展生产经营、产品开发,并加强了对消费数码、储能等领域的业务拓展。
公司在严格控制应收账款风险敞口的前提下同比克电池保持业务合作,主要基于
以下几方面考虑:首先,由于对应收账款总额的增长已实施严格控制,公司坏账
损失风险未进一步增加;其次,保持业务合作以支持比克电池的生产经营与业务
发展,有助于促进其逐步解决当前资金周转压力,对公司货款回收具有积极作用;
第三,保持与比克电池的业务合作,有助于公司直接、及时地了解其经营状况、
偿付能力,促进公司更加准确、及时地评估应收账款回收风险。由此,公司在综
合考虑比克电池经营状况等上述因素后,在严格控制应收账款风险敞口的前提
下,保持了与比克电池的业务合作。
   (2)说明该笔 15 万元是否用于支付公司向比克电池销售的价值 14.8 万元
的正极材料产品,如是,进一步说明将公司该笔支付款项作为对比克电池应收
账款的回款是否审慎、合理,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鉴于比克电池对公司的应收账款规模较大,公司在与其保持业务合作并督促
催收前期欠款的同时,严格控制应收账款总额的增加。比克电池在向公司采购
14.8 万元正极材料产品的同时,为避免应收账款总额的增加遂向公司支付了 15
万元款项。该笔 15 万元并非直接对应支付 14.8 万元正极材料采购款,主要系在
保持业务合作的情况下控制应收账款总额增长的回款措施。
    同时,公司已对比克电池应收账款采取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政策,而非按账
龄结构计提坏账准备,14.8 万元产品销售所增加的等额应收账款已按照 70%比例
计提坏账准备,所收到的 15 万元款项统计在比克电池的回款金额内未影响坏账
准备的计提金额,不存在违背谨慎性、合理性原则的情况。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6 日披露《关于应收账款回款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披露
了第四期还款期内所发生的 14.8 万元产品销售金额,15 万元收款金额以及
14,813.41 应收款项余额。因此,公司将所收到的 15 万元款项统计在双方自 2019
年 11 月签署付款协议以来的累计收款金额内,符合双方以应收款总额为基础的
合作结算方式,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综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为,公司目前向比克电池销售产品,
系在双方严格控制应收账款总额的前提下所开展,其前期款项还款出现困难主要
系下游整车厂商欠款所致,而其本身仍在开展生产经营、产品开发;前述 15 万
元回款并非直接对应支付 14.8 万元正极材料采购款,系控制应收账款总额增长
的回款措施,公司不存在违背谨慎性、合理性原则的情况,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公司目前仍向比克电池销售产品,系在双方严
格控制应收账款总额的前提下所开展,其前期款项还款出现困难主要系下游整车
厂商欠款所致,而其本身仍在开展生产经营、产品开发;前述 15 万元回款并非
直接对应支付 14.8 万元正极材料采购款,系控制应收账款总额增长的回款措施,
公司不存在违背谨慎性、合理性原则的情况,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