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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容百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04-13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1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对宁波
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
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中
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披露比克动力信用风险大幅增加情况。你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 日
起将比克动力信用额度调整为 0,但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为 7 月 16 日)中未披露
该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二、未披露比克动力“回款”的实质为以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
账款。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截至 2019 年 6 月 25 日,比克动力通过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及电汇合计回款金额为 10,561.62 万元,回款比例约为 49%”。上述
还款中,比克动力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总计 7,002.84 万元,占总回款的 66.30%,
但你公司未披露回款是以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主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
第 153 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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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到的问题,今后将加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高
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更好地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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