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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容百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6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宁波容百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
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有关文件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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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4
日,并同意以 24.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0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25.00 万股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以 36.4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0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85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于清教、姜慧、赵懿清

                                                       202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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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董事签字:


姜慧:




                                  3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董事签字:


赵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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