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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容百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2020-12-16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
人白厚善先生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50 万股,占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
额的 11.76%,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 44328.57 万股的 0.11%,获授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100 万股,占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11.76%,占当前公司股本
                                        1
总额 44328.57 万股的 0.23%。除此以外,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4 日,并同意以 24.00 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 20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25.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 36.4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0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85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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