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6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公司总部召开。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及 2021 年度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情况及拟定的 2021 年度
的薪酬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1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董事 2020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1 年度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董事薪酬执行情况及拟定的 2021 年度的薪酬标
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董事 2020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1 年度薪
酬标准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符合 2021 年
度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金的需要,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及下属正常、持续经营的子公司,资产信用情况良好,具有
偿还债务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
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 2020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日常业务经
营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交易定价合理有据、客观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非关联方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预计的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
际需要。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定价政策遵循了公平、公
正、诚信的原则,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在召
集、召开审议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了回避原则。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预计 2021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
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进行的,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
率,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
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
的投资回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预计 2021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是按照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以下
统称“新租赁准则”)文件规定,执行新租赁准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符合《公司章程》的
相关要求,考虑到了公司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和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表决程序公开透明,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证监机关的要求,持续推进内部
控制规范建设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
实际情况。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到有效
的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完整性、合规
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违反
《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报告》。
十、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
目实施过程的内外部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于清教、赵懿清、姜慧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