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容百科技内部控制评价办法2021-04-16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
提高内部控制评价质量和效率,揭示和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和
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
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内部控制评价是对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独立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包括过
程评价和结果评价。过程评价是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
监督与纠正、信息交流与反馈等体系要素的评价,结果评价是对内部控制主要目标
实现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
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
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
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专项
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五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内部控制专项评价工作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
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第七条 监事会的责任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评价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经理层的责任
1、经理层负责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
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2、经理层负责最终确认需整改的内部控制缺陷,并确定整改责任人。
第九条 各子公司/部门的责任
1、公司员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不断完善各自的内部控制流程,
并在日常工作中按照既定内控程序操作和运营;
2、各子公司/部门负责人为各自内控流程自我评价工作的负责人;
3、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各子公司/部门应及时向内部控制评价机构提供内
控流程文档的最新变化信息,与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共同更新内控流程文档,并定期
确认内控流程文档的准确性及适用性;
4、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的安排,开展内控执行有效性的自我
评价测试,完成相关测试底稿并按工作计划规定的时限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机构汇总;
5、协助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开展内控测试底稿的抽查复核工作,及时确认内部
控制评价机构发现的内控缺陷,并提出缺陷整改方案。根据经理层最终确认的内部
控制缺陷整改汇总,按时完成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机构的职责
1、根据公司内控制度流程的变化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共同更新内部控制流
程文档,确保内部控制流程文档的准确性及适用性;
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各子公司/部门开展内控执行有效性测试,拟定公司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收集汇总各子公司/部门内控执行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测试
底稿并对测试底稿进行独立复核;
3、汇总各子公司/部门自评测试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测试发现,根据公司
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编制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
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整改建议和督促整改计划实施;
4、对于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时报告;
5、对内部控制缺陷是否得到有效整改进行持续监督并编制内部控制缺陷整改
情况汇总表;
6、编制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7、内部控制评价底稿的归档管理。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机构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由监事会主席任组长,由董事长办公室、审计部等内部控
制部门核心岗位为成员的跨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小组”),
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审计部为评价小组的牵头部门。评价
小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委托中介机构评价的,审计部应对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审慎调查,
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外部机构而免除。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能够独立行使对内部控制系统建立与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的权力;
(二) 具备与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
养;
(三) 与公司其他职能机构就监督与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方面应当保持协调一
致,在工作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效率效果上满足公司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监
督与评价所提出的有关要求;
(四) 能够得到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支持,有足够的权威性来保证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评价的独立性,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评价的部门应适当分
离。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包括: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成立评
价小组、编制工作底稿、组织自评、实施现场抽查测试、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及组织
整改、汇总评价结果和编制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五条 审计部拟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评价内容、评
价方法、评价小组成员与分工、进度安排等内容,报管理层审批后实施。
评价小组应按照经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部组织评价小组设计评价工作底稿,评价工作底稿应当包括评
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内容。
第十七条 评价小组组织纳入评价范围的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纳入评价范围的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自评。
纳入评价范围的各单位应组成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自评工作组,工作组应当由熟
悉本单位内部控制活动的风控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内部控制自评工作应遵循客观
性原则,如实反映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规范填写自评工作底稿。自评工作所发
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经本单位负责人确认后报评价小组审核。
第十八条 评价小组应对纳入评价范围的各单位的自评结果进行分析、复核,
并在自评的基础上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
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
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
识别内部控制缺陷。
各被评价单位负责人应指定自评人员协助和配合评价小组工作,确保评价小组
获取充分的评价证据。
第十九条 评价小组应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
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评价小组现场测试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经被评价单位负责人确认,被评价单
位应针对内部控制缺陷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并及时向评价小组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部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
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
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报评价小组组长审核,并以适当的
形式向管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
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工作底稿、证明材料、评
价报告等资料由审计部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保管。纳入评价范围的各单位
自评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各自评单位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自行保管。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应用指
引,考虑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业务模式以及风险管理要求,围绕内部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控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内部控制评价应重点关注外部监管重点、创新业务、跨部门合作业务、其他高
风险业务和事项,以及资产、收入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
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治理
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合规风控与内部稽核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合规风控
文化等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ISO31000 风险管理标准》等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
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识别、风
险监测、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对公司各项业务及管理活动中相关控制措施的
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
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
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
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
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对内部监督
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等是
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与整改
第一节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
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执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恰
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
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三十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
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
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三十一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表现形式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
执行缺陷。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不能合理保证公司非财务报告目标(战略目标、
资产安全、经营目标、合规目标)实现的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缺陷。
第二节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定量标准
指标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名称
近 3 年平均税前利润
税前 错报≧近 3 年平
的 10%>错报≧近 3 年平 除重大缺陷、
利润 均税前利润的 10%
均税前利润的 5% 重要缺陷之外的其
近 3 年平均资产总额 他财务报告内部控
资产 错报≧近 3 年平
的 1%>错报≧近 3 年平均 制缺陷
总额 均资产总额的 1%
资产总额的 0.5%
(二) 定性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该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存在合理可
能性导致财务报告重大错报;其他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
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
现该错报;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该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存在合理可
能性导致财务报告错报严重程度不及重大缺陷但仍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缺陷。
第三十三条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定量标准
目标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近 3 年平均税前利
经营 造成潜在损失≧近 3 润的 10%>造成潜在损
目标 年平均税前利润的 10% 失≧近 3 年平均税前利 除重大缺陷、
润的 5% 重要缺陷之外的其
近 3 年平均资产总 他非财务报告内部
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资产 额的 1%>造成直接财产 控制缺陷
近 3 年平均资产总额的
目标 损失≧近 3 年平均资产
1%
总额的 0.5%
(二) 定性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该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存在合理
可能性,导致公司与战略目标背道而驰,对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产生严重损害;严
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该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存在合理
可能性,导致公司与战略目标产生重要偏离,对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造成中度损害;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并未造成重大影响。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
第三节 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
第三十四条 与内部控制缺陷相关的单位为整改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具
体整改方案,积极落实整改。整改方案应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计划完成时间等。
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应及时报评价小组。评价小组负责监督和确认内控缺陷的整改
情况。
第三十五条 被评价单位的合规人员,应对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后的运行情况进
行持续监督。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纳入公司合规考核。
第三十六条 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公司管理层应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
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根据公司制度追究责任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内部控制缺陷报告与整改
第三十七条 内部控制缺陷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以单独报告,也可以作
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报告途径
(一)内部控制的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应定期(至少每年)报告,重大缺陷应
立即报告。
(二)对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及整改方案,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
事会或经理层报告并审定。
(三)对于一般缺陷,向公司经理层报告,并视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切实将
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机构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重大/重要),公司审计部应当提出整改建议,
并报经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批准。获批后,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
改方案,包括整改目标、内容、步骤、措施、方法和期限。整改期限超过一年的,
整改目标应明确近期和远期目标以及相应的整改工作内容。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发现的内部控制
缺陷,由审计部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对存在整改事项的单位或业务部门,自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一
月内,须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
整改方法和期限,整改情况上报审计部。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应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结果、
各责任单位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方案及整改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按照《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逐级报公
司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重要声明
(五)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六)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七)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第四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标题统一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收件人统一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全体股东”,引言段应说明评价工作主要依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等内
部控制评价基本信息。
公司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
第四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重要声明应说明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责任,以及内部控制的
目标和固有的局限性。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应分别披露对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以及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审计部应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
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
调整,并在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与注册会计师对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存在差异的,以及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对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做出
声明,并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相关章节内予以说明,并解释差异原因。
第四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应披露内部控制评价范
围、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
情况。
第五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应从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
高风险领域三个方面进行披露,并对评价范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形成明确结论。
如果评价范围存在重大遗漏或法定豁免,则应披露评价范围重大遗漏的具体
情况及对评价结论产生的影响以及法定豁免的相关情况。
第五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缺陷认定标准,应披露公司开展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的具体依据以及进行缺陷认定的具体标准及其变化情况。公司应区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分别披露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
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五十二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应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分别披露报告期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
结果及缺陷的整改情况、整改计划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中披
露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第五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年度报告、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同时对外披露。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刻意隐瞒内部控制缺陷的,包括一般/重要/重大缺陷;
(二)不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影响内部控制评价进度及缺陷整改计划完
成进度的;
(三)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影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质量的;
(四)虚假填写自评底稿的;
(五)未按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六)对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拒不整改,或不按照整改要求履行整改的;
(七)未将重大/重要/一般缺陷整改责任列入年度目标责任书的 KPI 以及目
标;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对第五十五条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公司扣减相关责任人员
的年度考核分值,具体按照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