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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容百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06-09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
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建设与修改,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
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接受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
荐职责的持续督导。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
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
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
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
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债等的交易。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会议后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
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
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
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
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
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
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
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
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
者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计划资金的 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
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
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
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其他应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情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情况等,按照《上市规则》、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以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公告。

    第三十九条 上述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程序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
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告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违规使用公司募集资金,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制度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报中
国证监会查处。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