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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容百科技:容百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06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宁波
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容百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诺
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有关文件后,发表《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5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5 日,并同意以 24.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6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50 万股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以 36.4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6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00 万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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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限制性股票。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于清教、赵懿清、姜慧
                                    2021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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