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容百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5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
司持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
定,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
二、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及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
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后至归
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
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应对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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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
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
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此次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含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
三、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
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
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
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此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
授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于清教、赵懿清、姜慧
2021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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