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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容百科技:容百科技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3-30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完
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切实保护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及战略发展规划,基于对所处行业特
点、未来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分析,充分考虑了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支出安排、所处发展
阶段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
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
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三、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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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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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并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进行年度或中期分红。

    四、本规划相关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一)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因特殊情况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时,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对公司留存收
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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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
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其他事宜

    (一)本股东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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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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