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容百科技: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2-03-30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1 年,作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谨慎、忠实、勤勉
地履职尽责,努力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
利,及时关注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
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
策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公司稳健、规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
合法利益。现将 2021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于清教,男,197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于清教先生毕业于
中共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学历。于清教先生为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高
级策划师。1995 年 9 月至 2003 年 7 月,于清教先生任山东黄岛发电厂政策研究
室主任助理;2003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任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空调事业部市
场总监;2006 年 8 月至今,任青岛海能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 年
至今,任北京海能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 年 12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理事长助理、新闻发言人;2016 年 5 月至今,任中关村新
型电池技术创新联盟秘书长;2017 年 1 月至今,任北京稀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2019 年 7 月至今,任河南惠强新能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姜慧,女,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姜慧女士获悉尼大
学金融学硕士学位。2004 年至 2010 年,姜慧女士任日本石塚电子株式会社管理
部部长;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2015 年至今,任上海鼎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
司独立董事。
    赵懿清,女,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赵懿清女士获中
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2011 年至今,赵懿清女士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
学院任教;2017 年 3 月至今,任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均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我们本人及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没有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
或 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我们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2 次董事会、2 次股东大会,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大会情况
          是否
  董事           本年应                                   是否连续
          独立            亲自   以通讯                              出席股东
  姓名           参加董                   委托出   缺席   两次未亲
          董事            出席   方式参                              大会的次
                 事会次                   席次数   次数   自参加会
                          次数   加次数                                 数
                   数                                        议
 于清教    是      12      12      11       0       0        否         2
 赵懿清    是      12      12      11       0       0        否         2
  姜慧     是      12      12      11       0       0        否         2

    此外,报告期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 10 次会议,作为董事会各专门委
员会的成员,我们均参加了各自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无缺席会议情况。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议案资料,并对所需的议案背景资料
及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沟通,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董事会及各专门
委员会关于公司定期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变更、
董监高薪酬方案、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进行了
审议,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以谨慎的态度在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上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2021 年度,我们对公
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


   (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
事的沟通交流,我们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的机会了解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管理运营等情况,听取公司管理层对行业发展情况、新产品
研发进度、市场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汇报。
    此外,我们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
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管理状
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重大事项,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
化对公司的影响,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
传递,对我们提出的问题能够做到及时落实和纠正,为我们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
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1 年,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现金分红等事项予以重点
审核,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
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
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预
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 2021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公
司日常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定价政策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
原则,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召集、召开审议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
序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
联董事实行了回避原则。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1 年,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
在资金被占用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公司 2021 年 7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 80,000.00 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
内,资金可以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滚动使用。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年度累计购买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等 247,000.00 万元,累计
赎回 268,000.00 万元,尚未到期的结构性存款及大额存单余额为 59,000.00 万元,
本期累计收到理财收益 3,691.78 万元。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情形。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1. 报告期内,我们对提名的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从
业经历、履职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评议,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
意见。我们认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葛欣女士、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田千里先生符合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务的任职条件,且其工作能力、经验背景能
够履行相应工作岗位的职责,以上人员均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决策程序、发放
情况等方面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施方案符
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
于发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发放标准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披露了 2020 年度业绩
预告和 2020 年度业绩快报,2020 年度实际业绩实现情况未出现超出业绩预告和
业绩快报披露的范围,公司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的发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为确保公司 2021 年审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公司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和执业
能力进行了了解和审核,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已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决议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0.90 元(含税)。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当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比例为 18.90%,公司 2020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考虑到了公司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和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
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表决程序公开透明,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在本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
现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承诺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持与公司管理层和业
务部门的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认真审
阅了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内容。
    针对公司在“2021 中期策略会”相关投资者交流会上违反信披公平性要求
事件,公司全面加强了信息管理,制定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公告审批与发
布》等流程,明确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
及时沟通,提升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到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稳步推进内控体系建设,对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报告》。我们
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符合
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
制,并得到有效的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
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2021 年度,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均能按照各自的工作制度认真尽职地开展
工作,独立董事均按照各自的职责参加了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根据《公司
章程》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对公司董事会的提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
了审议,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三)开展新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开展新业务。


   (十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5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
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实施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等相关资料,对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核查,并就本次股权激励
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相
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及授予价格》、《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
予价格》,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
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对本
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南》《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
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运作规范,制度健全,目前尚未发现需要改进的其他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
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广大股
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2 年,我们将继续重点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加强自身学习,勤勉尽责的工作。为
客观公正地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积极作用。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于清教、赵懿清、姜慧
              202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