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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容百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4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宁波
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容百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诺
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有关文件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
应对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3.91 元/股调整为 23.71 元/股。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
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
的调整。调整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36.39 元/股调整为 36.19 元/
股。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
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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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
应对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63.51 元/股调整为 63.31 元/股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
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
的调整。调整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14.26 元/股调整为 114.06 元/
股。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
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
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
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
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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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
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的相关事宜。


    四、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 172 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表决,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相关事宜。


    五、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是依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
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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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是依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
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于清教、赵懿清、姜慧
                                                         2022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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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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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清教                 赵懿清                    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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