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容百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及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等法律意见书2022-06-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
及授予价格、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和
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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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6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容百科技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
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
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
“本次归属”)和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
作废”)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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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
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
和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容百科技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
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系基于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四、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
政府部门、容百科技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律师仅就容百科技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回购
注销及作废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
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
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容百科技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
回购注销及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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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的批准与授
权
1、2020 年 10 月 28 日,容百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已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2020 年 10 月 28 日,容百科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
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
计划。
3、2020 年 10 月 29 日,容百科技公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6 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0 年 12 月 11 日,容百科技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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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0 年 12 月 12 日,容百科技公告《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该自查报
告,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 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孙辉、张
明祥、刘俊文)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其余人员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股
票的行为。经确认,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完全系其根据
公司公开信息和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
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激励计划
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
情形。
6、2020 年 12 月 14 日,容百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明确了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
予价格等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 年 12 月 14 日,容百科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 年 7 月 5 日,容百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明确了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等事
项,同意向 65 名激励对象分别授予第一类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
对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 年 7 月 5 日,容百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1 年 7 月 22 日,容百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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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11、2021 年 7 月 22 日,容百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21 年 8 月 24 日,容百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13、2021 年 8 月 24 日,容百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14、2021 年 9 月 17 日,容百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事宜。
15、2021 年 9 月 17 日,容百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
16、2022 年 6 月 23 日,容百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
等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17、2022 年 6 月 23 日,容百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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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
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依据及原因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48,037,632 股为基数,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205 元(含税),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2021 年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调整方式和调整后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调整方式为:P=P0-V。其中:P0为
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仍须大于1。
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含预留)由23.91元/股调整为23.71元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由36.39元/股调整为36.19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的依据及原因、调整方式和调整后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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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自获授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为第一个限售期。在满足相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
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1 月
26 日,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1
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2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除限售条件。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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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公司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其中第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
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2021 年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净利润达到 3.5 亿元;或 2021 年下半年任
3 911,041,341.99 元,剔除本次及其它
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市值的算数平
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后高于业绩
均数达到 260 亿元。
考核要求,净利润指标达成;同时,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经统计,公司市值指标达成;综上,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股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
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
人考评结果(A)与个人系数(N)按下表 根据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对
考核结果确定: 满足解除限售的 160 名激励对象进
考评结 90 分及 70 分 行个人层面绩效考评。考核结果:90
4 90-70 分
果(A) 以上 以下 分及以上的激励对象 53 名,个人系
个人系 (A/0.9) 数均为 100%;考核结果在 70-90 分
100% 0%
数(N) % 的激励对象有 107 名,个人系数取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达标,激 值根据公式 N=(A/0.9)%计算得出。
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三)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人数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60 人,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529,411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 锁定期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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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自获授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
予之日起 18 个月为第一个锁定期。在满足相关归属条件的情况下,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归属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 40%。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4
日,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届满。
(二)归属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序号 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1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
2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件。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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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1
其中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
为:2021 年净利润达到 3.5 亿元;或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11,041,341.99 元,
3 2021 年下半年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
收盘价市值的算数平均数达到 260 亿
本后高于业绩考核要求,净利润指标达
元。
成;同时,经统计,公司市值指标达成;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
综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
剔除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
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
实施。个人考评结果(A)与个人系数 根据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对满足
(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归属条件的 172 名激励对象进行个人层
考评结 90 分及 70 分 面绩效考评。考核结果:90 分及以上的
90-70 分
4 果(A) 以上 以下 激励对象 54 名,个人系数均为 100%;
个人系 (A/0.9) 考核结果在 70-90 分的激励对象有 118
100% 0%
数(N) % 名 , 个 人 系 数 取 值 根 据 公 式 N=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达标, (A/0.9)%计算得出。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个人系数(N)×个人当年计
划归属额度
(三)归属人数及归属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及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72 人,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079,372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9%。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
一个锁定期届满;本次归属的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归属人数及归属数量均符
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五、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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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依据及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
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
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已归属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已解
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
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情节严重的,公
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 9 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 10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首次授予的 2 名及预
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违反公司制度导致职务变更和首次授予的 107 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成 90 分及以上,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
格(解除限售日当天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其部分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157,434 股。
2、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
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
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的价格为 23.71 元/股。本次拟用于回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732,760.14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依据、原因、价格、
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
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
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
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
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
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 21 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 16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首次授予的 2 名激励
对象及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违反公司制度导致职务变更和首次授予的 11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成 90 分及以上,公司决定将其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555,875 股作废不得归属。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
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解
除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依据、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
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归属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和归属条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的依据、原因、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
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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