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你 公司已进入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现将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反馈 意见转发你公司。请予以落实,及时提交回复。若反馈意见涉及 信息披露豁免事项,请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时,按照规定对 申请文件进行更新并提交。本所收到回复和更新的申请文件后, 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 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 的真实、准确、完整。 附件: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 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