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上网_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3-03-29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宁
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标准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2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情况及拟定的 2023 年度的薪酬标准,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执行
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2022 年董事薪酬执行情况及拟定的 2023 年度的薪酬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度,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
要求,持续推进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我们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
部控制,并得到有效的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
体系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
案》。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考虑到
了公司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和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有利于
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表决程序公开透明,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符合 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金的需要,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被担保对象均为公
司及下属正常、持续经营的子公司,资产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担
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预计 2023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
提下进行的,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不影响日常经
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
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预计 2023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七、《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 2022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有助于公
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交易定价合理有据、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方股
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预计的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日常关联
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定价政策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会
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在召集、召开审议日常关联
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此
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了回避原则。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的规
定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九、《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
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
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十、《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公司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
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
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十一、《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已就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基于规避外汇市
场风险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十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十三、《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的内外部实
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
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十四、《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
期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项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审议上述事项的董事会会
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利
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审议上述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公司增补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赵新炎先生、冯涛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赵新
炎先生、冯涛女士符合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
事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非独立董事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
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对
赵新炎先生、冯涛女士的提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的召开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增补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
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
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
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十八、《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03 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
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已回避
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十九、《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是依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
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于清教、赵懿清、姜慧
202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