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3-03-29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在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客观。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于清教、赵懿清、姜慧
2023 年 3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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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清教 赵懿清 姜慧
2023 年 3 月 28 日